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5-01-23 14:56) 点击:480 |
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、基本案情 被告人:王某,男,23岁,河北省三河市人,出租车司机。因涉嫌侵占罪,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。 1998年12月1日,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有侵占他人财物罪,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 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称: 1998年10月19日晚11时许,被告人王某驾驶夏利牌出租车,从长沙河西峡湾镇送乘客李某某至黄兴路娱乐城。李某某下车时,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,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105元及其他物品。王某发现李某某遗忘的背包后,将其带回家中,见包内装有巨额现金,心生贪念,即将此包藏于家中电视机柜内。当晚,公安人员接到李某某的报案后,在本市枫叶饭店门前找到王某时,王某矢口否认拾到背包。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所并当场起获李某某的背包后,王某才在证据面前交代了隐匿该背包的全部过程。破案后,现金和其他财物全部退还失主。王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,构成侵占罪,请求依法惩处。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,被告人王某将李某某的背包拿回家以后,完整地放在电视柜中就又出门开车拉客。这说明,王某在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,客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。且该案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构成犯罪。另外,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侵占罪是自诉案件,不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。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李某某的遗忘物隐匿在家中,且数额巨大,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仍拒绝交出,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,构成侵占罪,应当受刑罚处罚。被告人王某经教育后认罪态度较好,且赃款已全部追回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提出王某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,客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,且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,与客观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本案涉及的遗忘物数额巨大,由公安机关侦破此案,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有利于惩罚犯罪,保护被侵害人合法利益,故辩护人关于本案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辩护理由,不予采纳。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于1998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: 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 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,检察机关也未抗诉,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。 二、主要问题 侵占他人遗忘物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为什么有许多被错误地作公诉案件处理了。 三、裁判理由 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案作为公诉案件审判,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。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,应当引以为戒。 审理本案的某区法院认为,此案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不违背立法的本意,因而是正确的。其主要理由是: 侵占他人遗忘物的行为一般是与被害人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实施的,被侵害人告诉与否,往往会涉及到被侵害人的利益。所以,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,该罪告诉的才处理。法律作这样的规定,完全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的,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可以不受刑罚处罚。被侵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没有任何利害关系,案发后只知道自己的背包遗忘在出租车上,至于是哪辆出租车,司机姓甚名谁,现在何处,都不掌握。在此情况下,李某某要想追回遗忘物,只有求助于具有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才能破案。为了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,即使失主不告诉,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,也可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 我们认为,本案属于管辖错误。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不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。 第一,依据我国刑法、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属于自诉案件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,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,本条罪,告诉的才处理。可见,侵占案属于公诉案件,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刑法是作了明确规定的。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。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,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列举了三种,即:告诉才处理的案件;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;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)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(一)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就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。 显然,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属于自诉案件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,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 第二,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审判,是维护法制严肃性的必然要求。 有法必依,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,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,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。刑法既然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司法机关就应当认真执行,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。否则,就会损害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;另一方面,这也是维护司法(程序)公正的客观需要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重视实体法、轻视程序法的观念还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。在他们看来,司法公正就只是实体法上的公正,只要最后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,司法公正就实现了。事实上,程序法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,是实现实体法上公正的重要保障。按照法律规定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。司法实践中,只有做到实体、程序两方面的公正,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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