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郑均喜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侵占罪的犯罪特点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1-23 14:55)    点击:599

侵占罪的犯罪特点

  1、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: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;二是他人的遗忘物,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,也不同于遗弃物;三是他人的埋藏物。

  2、侵占罪是典型的“告诉才处理”的犯罪,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“告诉才处理”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,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。

  3、表现形式为“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”,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,并且拒不交出,所以,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郑均喜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交通事故  公司法务  工程建筑  合同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均喜律师,郑均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郑均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69450824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郑均喜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枣庄律师 | 枣庄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郑均喜律师主页,您是第13029位访客